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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发:~第79章 监视全国
朱元璋设置里甲制度的目的除了组织劳役之外,最主要的便是布置全国性的特务网,严密监视并逮捕一切危害自身统治的危险分子。
朱元璋继承并发展了古代的传、过所、公凭制度,创新性地制定了路引制度(通行证或身份证)。路引制度不仅起到了身份证明作用,还起到了限制出行范围的作用。
法律明文规定:“凡军民人等往来,但出百里者,即验文引。凡军民无文引,及内官内使来历不明,有藏匿寺观者,必须擒拿送官,仍许诸人首告。得实者赏,纵容者同罪。天下要冲去处,设立巡检司,专一盘诘往来奸细及贩卖私盐,犯人、逃囚,无引面生可疑之人。”
对于违反法律的人有严厉的惩罚,处刑办法:“凡无文引私度关津者,杖八十。关不由门,津不由渡而越度者,杖九十。若越度缘边关塞者,杖一百,徒三年,因而出外境者绞。若军民出百里之外不给引者,军以逃军论,民以私度关津论。”
路引制度将老百姓的活动范围严格地圈死了,如同被圈养的羊羔一般。路引是要向地方官员申请的,申请不到的则只能被禁锢在生养的土地上,行动范围不能出百里之外。
然而,要监视全国老百姓仅有巡检司是不够的,因此,里甲便被赋予了辅助巡检司的任务。
洪武十九年(公元1386年),朱元璋下手令,明确“要人民互相知丁”,知丁就是监视的意思。手令如下:
诰出,凡民邻里,互相知丁,互相务业,俱在里甲。县、府、州务必周知市村,绝不许有逸夫。若或异四业而从释道者,户下除名。凡有夫丁,除公占外,余皆四业,必然有效。
一,知丁之法,某民丁几,受农业者几,受士业者几,受工业者几,受商业者几。且欲士者志于士,进学之时,师友某氏,习有所在,非社学则入县学,非县必州、府之学,此其所以知士丁之所在。已成之士为未成士之师,邻里必知生徒之所在。庶几出入可验,无异为也。
一,农业者不出一里之间,朝出暮入,作息之道,互知焉;一,专工之业,远行则引明所在用工州里,往必知方。巨细作为,邻里采知,巨者归迟,细者归疾,工之出入,有不难见也。
一,商本有巨微,货有重轻,所趋远近,水陆明于引间。归期难限其业,邻里务必周知。若或经年无信,二载不归,邻里当觉(报告)之,询故本户。若或托商在外非为,邻里勿干。
其中,逸夫指的是无业的危险分子。如果老百姓不执行这个命令:
若或不遵朕教,或顽民丁多,及单丁不务生理,捏巧于公私,以构患民之祸,许邻里亲戚诸人等拘拿赴京,以凭罪责。若一里之间,百户之内,见诰仍有逸夫,里甲坐视,邻里亲戚不拿,其逸夫者或于公门中,或在市闾里,有犯非为,捕获到官,逸夫处死,里甲四邻,化外之迁。的不虚示。
又说:“此诰一出,自京为始,遍布天下,一切臣民,朝出暮入,务必从容验丁。市村人民,舍客之际,辨人生理,验人引目。生理是其本业,引目相符而无异。然犹恐托业为名,暗有他为。虽然业与引合,又识重轻巨微贵贱,倘有轻重不伦,所赍微细,必假此而他故也,良民察焉。”
其中,“异为,非为,他为,他故”都是法律术语,指的是不法行为。前面的手令是里甲邻里的连坐法,后面的手令是旅馆检查的章程。
朱元璋通过一条条的法律、手令,将里甲与路引制度进行整合,不但将老百姓圈禁在生养的百里之内,还用法律手段将每一个老百姓变成官府的耳目,执行调查、监视、告密、逮捕的命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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