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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发:~政治丛书提要第一卷
卷四上众议院议员选举法上
卷四下众议院议员选举法下
众议院议员选举法施行令
卷五贵族院规则
卷六众议院规则
右专述日本议院之制度。凡议院法九十九条,此两院所共也。其两院所独者,贵族院令十三条,众议院选举法一百二十条。以上逐条皆译其全文,而谨加以解释,后则附以贵族院规则一百八十八条,众议院规则二百一十三条,日本全国立法权之所寄也。谨案:议院者,即三权分立中立法部之机关也。自宪法表面观之,则议院不过宪法之一端。然自宪法之原理观之,则议院实为宪法之主脑,立宪与非立宪之分,其他皆细事,其重要者惟此而已。考国家应有议院之故,其学说言人人殊,然其大概不过用以发表舆论。尝观世界各国,其先正之格言,无不劝政府之听从舆论,即考之各国历史、为人。上者亦莫不以从谏而兴,以愎众而亡,是舆论之不可太拂,已为世人所夙知矣。然但勉政府以从舆论,而不设立机关,明定规程,是使政府将以何者为舆论而听从之,惑亦甚矣。是以古来虽有此言,而或得或失,治乱靡常,此不能仅咎政府,实机关不备,有以致之。故议院者,实所以制定舆论,其发言之方,必有其人,其时、其地、其事之定法,不能妄也;其发言之效,亦必有不经议院议决,政府不得妄行之定法,非空言而已也,较无机之舆论为少弊矣。惟各国设议院之时,其时议院之真理尚未发明,大都因国步艰难,政府欲为筹款征兵等事,不得已集众议之。斯时在上者之力已穷,不得不分权于民,以共救国难,于是始渐有宪法之制。当立议会时,人君咸以为于已有损,惟迫于时世之无如何,不得已而一为之。及其既立,而上下两利,国乃大兴,乃共悟议院为国家至妙之枢机,其后遂有不待时迫而亦为之者,而其效亦绝胜日本是已。考无议会之国,一切政治,皆君主独裁之,一切责任,即不啻君主自任之,是虽以衡石程书,御镫火以达旦,万几岂能悉当?而又上下不通,积为疑贰,遂有横决之一日。彼大臣或可无事,而君主则独蒙其祸,是君主代大臣受责任也。其理之悖,莫此为甚。有议院而使大臣受责。任,则民人之所责难,皆在大臣,而于君主无与。大臣岁岁有任免,君主千古无改易,此立宪国所独有之利一也。又无议会之国,上与下常不相习,遇有敌国外患,民人恒以为此君主之事,而非已之事,故财、兵二者必不能亿兆一心。有议会,则民人知君主之事即已之事,必出其全力以维持之,对外之勇怯,不可以道里计也。此立宪国所独有之利二也。有此大利,此宪法所以为政治之纲,而议院所以尤为宪法之本也。
日本丙午议会提要
卷一,开院敕语及奉答
新政府组立
众议院选举议长
众议院选举委员及常任委员
政府委员任命
豫算问题
减债基金问题
非常特别税继续问题
卷二、铁道国有问题
卷三、关税定率改正问题
诸法律案
诸种建议案
事后承诺问题
重要质问
各种问题
卷四、丙午议会件数
右纪日本明治三十九年丙午议会之事,其事之纲要,已具于目录之中。谨案日本以明治二十二年庚辰开第一次议会,至明治三十九年丙午,为第二十二次议会。每一次议会,皆有每一次之纪载,即其议会之历史也,亦不啻其国家之历史矣。前编译日本宪法疏证,因宪法为日本政治之至要,故译述其立宪史谭,以见宪法之历史,所以特详其事也。而议会者,宪法之主点,故有议会诂法,则亦宜编译其议会之历史以详之。惟日本议会已有二十二次,若逐次详之,则卷帙太多,为之不易。且近人已有逐次译之者,故不复详及,而仅译其最近之一次。其中问题,多属彼国之内政,与他国无大关系。然观其开议之形式,提议之事件,政党之纷歧,可否之变幻,则此日日本之议院作如是观,往日日本之议院,亦可作如是观矣。且日本此年之议会,实亦为其至重大之议会。何也?倾全国之力以与俄战,其兵费不资,战胜之后,与俄言和,又不能得其兵费,此已为议会极难担任之事。况大战之后,一切费用,不能不扩张,此尤为议会所难堪。今观日本,其旧内阁不能不对于议会而辞职,而议院对于新内阁之提议,初无所阻挠,盖群知其用之不可已也。盖宪法之效力有二者不同。有自上所颁之宪法,有自下所撰之宪法。自上所颁之宪法,则以君主为宪法之原,权利皆其所固有。所谓宪法者,乃君主所让与人民,而人民不啻沐君主之赐也。自下所撰之宪法,则其法实为国民所自定,既定之后,择一人以使行之,自无论为皇帝、为伯理玺、天德,皆不过代行宪法之一经理人而已。二者均由其历史而成。使出于第二例者,则其议会有绝对之大权;使出于第一例,则议院不能不承政府之意旨。而日本宪法之成立,则为由于第一例者,故君权之大,为列国宪法之冠。且日本旧行封建,藩阀贵族独握利权,不与齐民等,此阶级已深入人心。今在位诸元老,大率为藩阀之遗,又为维新之元勋,积威重矣。议员来自田闲,岂能与之相抗?故西人谓日本欲有完全之议会,尚非今日所能为也。然此亦不得谓非曰本臣民之特色也。
日本行政官制提要
卷一,内阁枢密院会计检查院
卷二,各省官制通则:
外务省
内务省
大藏省
卷三、元帅府
军事参议院
战时大本营
陆军省
参谋本部
教育总监部
各司令部
卷四、海军军令部
海军省
要港部
镇守府
舰队
侍从武官
卷五、司法省
文部省
卷六、农商务省
递信省
卷七、警视厅
贵族院事务局
众议院事务局
地方官、北海道厅
文官惩戒委员
卷八、台湾总督府
附卷
宫内省
右详日本全国职官之制,附以解释,即日本全国行政权之所寄也。谨案日本举全国之政,分隶九省:曰外务省,凡外交之事皆属焉;曰内务省,凡国之内政皆属焉;曰大藏省,凡财政皆属焉;曰陆军省,凡国之陆军皆属焉;曰海军省,凡国之海军皆属焉;曰司法省,凡关于裁判之事皆属焉。曰文部省,凡国之教育皆属焉。曰农商务省,凡畜牧、种植、制造,关于实业之事皆属焉。曰递信省,凡汽船铁道、电信邮便,关于交通之事皆属焉。有是九省,则国家所应有之政,已各有所隶属,遂合九省长官,再加一总理大臣,共组织以成内阁,以为全国政治之枢机,所谓中央政府是也。政府之外,复设枢密院,以备大事之顾问,设会计检查院,以监国用之当否。行政之道,于焉备矣。惟宫内省专掌皇室之事,与行政无涉。至于台湾总督府,则别成一行政部,而受中央政府之监督,此殖民地总督之通例。高丽则设一统监,而直隶于天皇,亦保护国之通例也。以上所陈,为日本全国职官之定制,其条理亦可谓简而不疏,密而不繁矣。虽然,道有进于是者,日本为立宪国,立宪国之职官,与未立宪国之职官,其面目亦无大异,而其精神所以大异者,则以未立宪国立法、行法、司法之权不分大小臣工,仅对于国君负责任,而无对于国家之。一方面可言立宪国以立法权归议会,行法权归政府,司法权归审院,其实则议会代表国民,为全国之基础,政府各员不过受其委托而实行之。故行政长官对于议会,遂有代国君负责任之义。议会有参劾政府之权,即不参劾,而政府所提议于议会者,若屡为议会所不许,则政府亦必自行解职。此大臣代国君受责任之实。此惟立宪国所独有,而适与未立宪国相反者也。夫制既如是,自浅识者观之,必以为议。会与政府既处于相敌之地位,则斯二者殆将日相冲突,而天皇且为之不安,欲其国政之举,盖必不可得矣。然考日本自设议会以来,二者之冲突盖寡,此固云日本议会尚在幼稚时代,不能尽行其应有之权,然亦以宪法既立,为执政者有议会以持其后,不能不顾全名誉,陈力就列,以赴功名行政之效,遂以大著。而为天皇者既有大臣以代其责任,夐然物外,为腹诽所不能至,其安富尊荣,有非未立宪国之君所能同日语者矣。由是君臣上下各得其职,谓非其行政官制之良,而能如是哉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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